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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三十三条严禁”促检察人员守纪律讲规矩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5-07-1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讲纪律、守规矩的要求,省检察院结合实际,按照“五个过硬”和“三严三实”标准,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检察机关严肃纪律作风的规定》,明确列出规范全体检察人员政治纪律和工作作风的“三十三条严禁”。 

  “三十三条严禁”从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严禁违反办案纪律、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严禁违反办公纪律、严禁违反职业纪律6方面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严禁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跑风漏气、打招呼、拉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会员卡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用公款购买的土特产品、贵重纪念品和其他礼品;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及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 

  省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作为执法者和监督者,更应该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要求约束自身,在坚决落实、严格执行“三十三条严禁”规定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遵守检察人员“五条禁令”,成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执行者和有力监督者,树立检察人员良好形象。(驻省检察院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