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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华:学好用好宪法和监察法
打造监察全覆盖的精准“探头”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审议通过监察法,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至此,国家监察体制具备了崇高的宪法地位和专门的法律保障并确立了专责机关,开启了国家监察体制的宪法时代。

  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制定专门法律并设立专责机关,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学好用好宪法和监察法,必须站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高度,深刻理解其政治逻辑和现实要求,正确审视国家监察体制的宪法地位,从而打造好监察全覆盖要求下的精准“探头”。

  学好用好宪法和监察法,要牢牢把握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制定过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完成的。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草案从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党通过法定程序将党和人民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是以法律形式重申了党在监察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因此,学好用好宪法和监察法,必须牢牢把握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的监察委员会,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整合各方面的反腐败力量,正确开展监督调查处置。

  学好用好宪法和监察法,要准确认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着重用力,在机制、机构和实践中逐步实现了巡视监督全覆盖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实现党内监督对象和国家监察对象的全覆盖,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需要和党心民心所向。依照宪法和监察法所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的一大体制创新,就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通过重新定义监察对象,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实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统一,实现既“用纪律管全党”又“用法律管全体”,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其他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得到协调推进,回应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需要。

  学好用好宪法和监察法,要重在落实,擦亮监督“探头”。一是逐字逐句学习宪法和监察法原文,原汁原味地领会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谋划和决策部署,在统一思想行动,树立宪法意识,增强监察能力上下功夫,提高依照宪法法律行使监督权,做好全覆盖要求下的监督“探头”。二是按照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界定监督范围。去年年底,按照要求已经对拟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进行了摸底统计。今年上半年,再按照宪法和监察法的要求,重新对两个驻在部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尤其是新纳入监督序列人员进行再摸底、再分类,掌握监察范围和监察底数。三是突出监督职能,加强政治监督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大对驻在部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民主集中制,遵守“三重一大”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把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加强对驻在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涉企收费,特别是服务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商事制度改革等制度措施的监督监察,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开展顺利。四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格执纪问责,从严开展监察。在严格执纪的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开展监察工作,做好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处置,依纪依法开展查核、调查等,做好监督监察对象的思想工作。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工作“四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对问题线索核查清楚确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阳和启蛰,品物皆春。站在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起点上,只要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坚持求真务实,久久为功,就一定能准确领会宪法和监察法的各项要求,推动宪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打造好监察全覆盖要求下的精准“探头”。(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组长 李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