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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传海:学深用好监察法 全面履行监察职责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也对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学习贯彻监察法,必须以重整行装再出发的精神,努力适应新形势,提升新本领,履行新使命,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

  一、坚持增强政治意识和提升法治思维相统一。监察法的制定过程,就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一次生动实践。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法律,监察法字里行间充满了中国特色政治话语、法治话语和反腐败实践话语,其第二条便开宗明义强调“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要求,转化为规范性法律话语,落实到反腐败工作之中,体现了政治和法治的有机统一。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都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学习贯彻监察法,必须首先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旗帜鲜明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要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程序化、具体化,完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重要事项必须向同级党委报批,强化党委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的决策把关。要突出监察工作重点,服务和服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为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障。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要求,“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实施监察,牢牢把握权力边界,绝不越权行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监察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审查调查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把政策、纪律、法律讲通讲透讲明,推动违纪违法人员正确对待组织审查、知错悔错改错,对受处分人员要加强回访教育,帮助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坚持挺纪在前和推动纪法贯通相统一。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在监察程序上实现了纪与法以及法与法的有效衔接,为监委履职提供了法律遵循。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要熟悉纪言纪语、又要用好法言法语,将落实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与贯彻监察法有机结合,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工作治理效能。一方面,要坚持纪在法前,精准把握纪与法的界线,在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报告等方面都要体现挺纪在前的要求,根据审查对象身份、行为性质等方面进行合理处置,该适用纪律的适用纪律,该适用法律的适用法律,在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的同时,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纪的行为一律在移送起诉前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要推动纪法有机贯通,充分发挥合署办公、攥指成拳的优势,坚持查处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统一决策、一体运行,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的顺畅对接,达到1+1>2的效果,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同时,还要加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实现法法高效衔接。

  三、坚持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程序正义相统一。监察法既包括实体性法律规范,也包括程序性法律规定,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贯彻监察法,必须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的检验。注重实体公正,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不能放过任何违反纪律、法律的人和事,也不能伤害任何一位好党员、好干部。要强化证据意识,提高依法全面获取、固定证据的能力,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确保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注重程序正义,要细化监察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审批权限、调查时限各项规定,每个环节都要明确操作规范、纪律要求,每项工作都要签字背书、留痕备查,不以任何理由规避法定程序,不因任何借口变通执行。要从严规范审查调查行为,强化内部监管,建立集体决策、全程录音录像以及请示报告等制度,对调查措施使用、谈话用语、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作过细规定,对审查调查开展全流程监督检查,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四、坚持全面监督和惩腐肃贪相统一。党的十八大后,各级党委纪委落实抓早抓小工作理念,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党内监督空白。监察法明确了六大类监察对象,填补了之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形成的盲区,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结合,就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委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其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监委监督和纪委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高度一致,目的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当前,我们已经实现了巡察、派驻、监察的“三个全覆盖”,完成了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为强化监督、做深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基础条件。要适应监察范围扩大的新特点新要求,创新监督理念思路,积极探索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用于监察实践的有效路径和方法,不断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察,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良倾向及时提醒、纠正,防止小错误演变成为大问题。在强化监督的基础上,也要始终高擎惩腐利剑,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用足用好监察法赋予的有力武器,全面使用12项调查措施尤其是留置措施,以雷霆万钧的气势打出声势,形成强大震慑,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向党和人民交上合格答卷。(德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单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