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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坚持把监督摆在派驻纪检监察首要位置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监察制度体系,实现了监察立法与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监察法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是派驻机构行使监察权限的根本依据,也是派驻机构法定的职责,是权力,更是责任,必须心怀敬畏、秉公用权,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全力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

  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两种监督虽然在内涵、依据以及监督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努力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监督是履职的基础,监督不到位,执纪问责就是无本之木,调查处置就是无源之水。所以,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首要职责,都必须牢牢抓住,在履职实践中也要坚持把监督摆在首要位置,多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之举,多做红脸出汗、防患未然之功,切实把提升监督成效作为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的有力抓手。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守住政治机关的定位是根本。纪委监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其根本属性,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时时刻刻不偏离。要在派驻纪检监察中落实政治机关的定位,就必须聚焦政治建设,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四个服从”。要自觉站在党中央的政治和大局上思考、谋划、推进工作,准确理解把握新时代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敢于、善于从政治上发现、审视和解决问题,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执纪执法监督,严肃追责问责,着力净化政治生态,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精准识别监督对象是基础。监察法对监察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定准监察对象。要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驻的优势,主动对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台账、实时更新,做到精准确认、动态识别。要对有关数据进行有效分析,进一步摸清监察对象在数量、党内外占比、编制结构等方面的情况和变化,为确定工作方向、谋划工作重点、出台具体措施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撑。同时,使驻在部门对监察体制改革有更具体、更直接的认识,让新纳入监察范围的公职人员对自己的身份有更准确、更清醒的定位,强化其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关键。扎实做好日常监督的“基本功”,督促驻在部门强化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为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设置重要屏障;切实把好监督第一道关口,对反映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在提高谈话函询质量上下功夫,使之触及思想、触动灵魂,并对处置情况持续跟进、督促整改,坚决杜绝“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更加精准把握运用各种形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做到宽严相济、精准适当,强化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是必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对象增多、工作量加大、责任加重,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不能产生路径依赖,不能只盯着原先的“老方子”,要在探索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能上多下功夫。比如,去年以来,我们抓住驻在部门各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契机,加大会议督导力度,对驻在部门7个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局机关15个处室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了监督,实现了会议监督全覆盖。在督导中注重突出重点,将了解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组织作为督导重点,由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督导意见;注重发挥实效,尤其对被谈话函询或者受过处分的党员,要求其在会议上将问题公开讲清楚、说明白,该澄清的澄清,该红脸出汗的红脸出汗,发挥督导的实效性;注重针对性,督导不能流于形式,对各党组织的督导要结合相关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督导要求,所提要求要具体、明确、细致、有针对性。会议督导达到了贴近监督、近距离感受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的目的,也使驻在部门各基层党组织议程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实际、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运用得更加充分,深化了其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得到了驻在部门各基层党组织的一致肯定。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严格自我监督管理是保障。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内部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了对监察权的全方位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法在赋予监察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划定了权力的界限,设定了监督路径。我们要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注重做好内部监督,严格落实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内控程序,审慎用权、严防滥权,避免“灯下黑”。要进一步提高自我要求标准,用法治的思维来强化自我监督管理。始终牢记“两条红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要学习好、运用好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又要牢牢掌握权力界限不可突破。在不断严格法律标准、强化程序意识、准确把握纪法边界、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中,努力把自己锤炼成为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省纪委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组长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