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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派驻监督工作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自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派驻监督工作,推进监察工作全覆盖和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

  一、深刻认识宪法和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宪法和监察法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监察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宪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有重大意义。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监察法解决了以前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问题,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三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宪法和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四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重大创新。宪法、监察法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提高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将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宪法和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一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应当发挥“头雁作用”,带头学习贯彻执行,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到学深学透,熟练运用;带头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二是突出学习重点。深刻理解和把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以及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问题、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等内容,增强贯彻实施监察法的使命感、坚定性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三是为实施宪法、监察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学习、遵守和执行宪法、监察法,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事,监察对象也需要学习,牢固树立法律红线和法律底线意识,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避免误入歧途。还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宪法、监察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宪法、监察法的贯彻落实。要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学好宪法、监察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弘扬法治精神,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一是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央纪委、省纪委历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二是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与做好当前工作结合起来,把监察法作为履行监督和执纪职责的重要依据,紧紧抓住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认真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责,及时纠正违反监察法的行为。三是加强调研,注重改革创新。要探索丰富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实现形式和途径;探索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围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研究划定监察机关管辖罪名的范围;有效整合纪委监委监督资源,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流程、管理方式、运行机制,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协调和制约机制;研究思考派驻机构如何把握新的职能定位,正确履行两方面职责。四是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监督约束,提高派驻纪检组人员素质。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把学习贯彻好宪法和监察法,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结合起来,严格规范执纪程序和工作流程,自觉以宪法、监察法规范约束自己,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省纪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组组长 周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