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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耀华:充分认识修订宪法和制定国家监察法的
重大意义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根本遵循。宪法修改的内容,其中过半数的条款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为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提供了宪法依据,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反腐败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

  国家监察法是开展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专责机关的属性,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国家监察法明确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派驻机构下一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提供了遵循,必将对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派驻机构要在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学习贯彻,做好相关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和国家监察法,要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推进依纪依法履职。

  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宪法和国家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和国家监察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体现,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把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监察法作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学深学透,弄通做实,融会贯通,真正用新思想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发挥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的“头雁效应”,把专题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相结合,在学习中,把握学习重点,悟透规定内容,掌握工作规则,明确职责使命,真正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为广大普通党员干部当标杆、做表率。

  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要始终强化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宪法修正案的重要条款被载入宪法,国家监察法也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两者是内在有机统一的,国家监察法体现了宪法的要求,体现了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定位。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新修订的宪法和国家监察法都明确规定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因此,纪检监察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的意志,要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领袖权威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特殊政治使命,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去,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使党的肌体更加健康,党的事业更加兴旺发达。强化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本质上也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因此,要始终强化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正确的政治方向。

  要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加强宪法和监察法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依照宪法和国家监察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要在执纪调查工作实践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仅要正确运用过去我们掌握的执纪工作方式方法,还要积极学习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新职能、新方式、新方法,要认真研究使用12项调查措施的具体程序、条件、权限、适用对象等,善于运用、正确运用12项调查措施,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做到到位而不越位。派驻机构要紧密结合派驻工作实际开展工作,深入贯彻宪法和监察法,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延伸监督触角,创新方式方法,擦亮“探头”,做到监察全覆盖,着力提升反腐败工作成效。驻省法院纪检组要紧密结合驻在单位工作实际,强化监察法的运用,依法对省法院的领导班子和公职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善于运用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监督方式。发现领导班子和省管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问题的,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问题的,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发挥“探头”作用。加强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新形势下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继续集中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整治,利用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专项检查等方式,丰富监察监督手段,重点对“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松”、会风会纪、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司法作风问题加强监督,全面排查,深入整改,把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省纪委驻省法院纪检组组长 时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