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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志刚: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
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构建起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贯通的监督体系,为实现监督全覆盖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必将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认真学习宪法、尊崇宪法,按照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全面实施监督,严格执纪监察,是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遵循,忠诚履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对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忠实履行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与腐败作斗争,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扎实推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

  二、不断强化政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执纪执法

  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工作中必须坚持纪法衔接、挺纪在前,严格把握纪律法规的尺度和界限,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遵循,以党纪、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纪依法,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依据宪法法律管好行使公权力的全体公职人员。牢牢把握职责定位,不断强化政治意识,进一步筑牢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是政治监督的理念,自觉从政治上审视和把握工作,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全过程。同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调查处置。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形,坚持宽严相济、精准得当,一体贯彻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不同处理,注重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监督全覆盖,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内监督实现了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全覆盖,国家监察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开展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是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党章、宪法和监察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全体党员和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监督目的在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依然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不是“打虎”“拍蝇”“猎狐”才是巩固反腐败高压态势,严格监督同样是强化反腐败高压态势。因此,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应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统一起来,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保持党员队伍和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让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习惯于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仅仅适用于党员干部,也同样适用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工作中要积极探索、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防微杜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

  四、适应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能力素质

  派驻纪检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法的实施为做好派驻(派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认真学习宪法和监察法,自觉尊崇党章、尊崇宪法,增强“四个意识”,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强化自我监督,按照执纪者必先守纪、执法者必选守法、监督者必先受监督的要求,强化法治和纪律意识,强化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坚决防止“灯下黑”,做维护党章和宪法的忠诚卫士。(省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组长 裴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