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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清卿:准确理解把握 强化结合运用
着力提高监督执纪调查问责能力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监察法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认真通读监察法及其权威释义解读,对监察法有了新理解,对派驻工作有了新思考。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体会。

  一、把握好三个维度,深化监察法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的认识。把握好政治维度。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入开展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彰显了鲜明的政治立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把监察工作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联系起来,同实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切实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握好学习维度。监察法9章69条,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作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要原原本本学、原汁原味学、带着问题学方法、融会贯通学,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的本领,为做好派驻监督工作提供科学方法;把握好运用维度。监察法是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作为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丰富内涵,有效融合贯通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的职责,坚守政治定位,忠诚履职、敢于担当,既要加强对派驻监督对象的全面监督,做到不漏掉一个,又要突出重点,紧盯重点对象,聚焦重点领域,狠抓重点环节,维护驻在单位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运用好三种思维,忠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善用法治思维规范行为。监察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工作要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派驻纪检组将行使部分监察职能,既要监督执纪问责,又要监督调查处置,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依规履职,坚决落实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各项要求,严格运用监察权限和调查措施,确保所有工作都在纪律、法律的轨道上运行,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善用创新思维拓展路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有勇立潮头的勇气、敢为天下先的锐气,以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以新思路谋求新发展、以新眼光把握新机遇,围绕驻在部门实际,在固化八种常态化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创新开展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政治巡察内设部门、党支部书记现场述责述廉、全员廉政谈话等制度,积极打造“智慧监督”信息化平台,督促主体责任落地落实。善用底线思维厘定边界。监察法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等一系列规定,都为我们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划出了行为底线。因此,我们必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和思想境界,始终以党的纪律和法律为尺子,带头遵规守纪,强化日常监管,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三、处理好三种关系,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效能。处理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随着宪法、党章的修改,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对派驻纪检机构职能范围带来了一些新调整、产生了一定影响。为此,必须围绕新政策、新规定,对现有工作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搞好监督执纪审查和审理等程序衔接,又要搞好程序性文书、工作流程图等内容的配套完善,确保改革后监督执纪调查问责工作顺畅高效。处理好监督范围扩大问题。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盲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只有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思想认识同心、工作目标同向、组织推动同力,严格内外监督网,形成监督闭环系统,才能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不落空挡、不留死角。处理好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人大监督、驻在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做到严之又严、慎之又慎,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铁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傅清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