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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炳玉:牢牢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监察法深入实施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章节,使监察法于宪有源;出台监察法,将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固化为法律,使监察工作于法有据。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宪法、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使命所系、职责所在,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在将改革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后,再反过来靠法律规范指导实践,推动监察体制改革不断迈向深入。

  一、把握政治高度,将法治思维树起来。

  宪法、监察法的立法思想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确保了正确政治方向。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其职责和定位决定了不能抛开政治讲法治,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树立法治的思维。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把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体两面”,具有高度互补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要坚持政治上的高标准,也要坚守法律上的高规格。要切实强化法治思维和理念。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实施自我监督打造了全新的法律武器。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要自觉运用法治的精神、原则、规范、逻辑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使法治贯穿于监督检查、正风肃纪、审查调查、问责追究各环节,保证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着眼覆盖广度,使监督网络密起来。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着眼扩大覆盖广度,进一步织密监督网络,消除空白地带,通过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执行党纪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准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监察对象不是所有公职人员,而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人,而不是组织或机构;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监察对象的界定越深入越具体、越往基层情况越复杂,必须在落实监察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在工作实践中明确标准、妥善把握。要突出监督的首要职能。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必须贯通起来、一体实施,实现用党纪和国法管住“好党员”和“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间的空白地带,统一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共同目标。要发挥好执纪监督部门的作用。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探索实行执纪监督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有利于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对全新的执纪监督部门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及时转变指导思想、思路理念、方式方法,切实用好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排查廉政风险点、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分析研判政治生态等工作抓手,为被监督单位画好政治生态的“画像”,在新起点上把监督工作提升到新水平。

  三、提高履职精度,把调查措施用起来。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这是履职的法定依据,也是促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核心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断提高履职精度,规范措施使用,坚守原则边界,严格依法监察。要精准使用法定权限。在监察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对12项措施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逐一作出规定,确保需要哪一项使用哪一项,需要多项的启动相应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决不使用。要审慎把握留置措施,使用留置措施必须严格按程序决策,同时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探索不使用留置措施突破案件的方式方法。要强化措施使用的监管。措施执行过程中,该出示证件的出示证件,该出具书面材料的出具书面材料,该录音录像的全程录音录像,该及时解除的及时解除,坚决落实打探案情登记备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坚决防止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据,确保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以程序合法保证结果合法。

  四、加大衔接力度,让综合效果显出来。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要落实政治责任,保证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协调有力,又要肩负双重职责,保证内部无缝衔接、问题查清楚,还要与司法机关紧密配合,确保案件交顺利、交明白。只有切实提高协调衔接能力水平,才能最终达到预期效果。要搞好纪法贯通。始终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该执纪的执纪,该执法的执法,该贯通的贯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背后违反党的纪律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优先查处,同时使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实现纪与法高效贯通、同向发力。要顺畅法法衔接。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探索实践公安机关看护力量专业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具体操作、保证监察调查证据合法性等具体办法,促进法法衔接顺畅有序。要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具体举措,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把结果领导变成全过程领导。坚持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促进反腐败工作握紧拳头、形成合力,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淄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初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