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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鲁军: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 努力实现对省直医疗卫生系统监察全覆盖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从国家法律层面实现了对公权力监察全覆盖,体现了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有利于强化党和国家监督效能,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作为省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努力实现对省直医疗卫生系统的监察全覆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刻影响。

  第一,要明确监察对象,努力在人员方面做到全覆盖。《监察法》规定了六大类人员作为监察对象,其中在第十五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了在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为监察对象。这就明确规定了在省直医疗卫生系统需要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界限。从实际工作的情况看,没有实行《监察法》之前,监督的对象局限于在省直医疗卫生系统中共党员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约有9500余名。还有相当一部分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非中共党员的基层领导干部没有列入监督的对象。还有一些普通的工作人员,他们虽然并不带什么“长”,但却管理着医疗设备、医药物品、医用器械、医疗经费等,有的甚至数额和价值比较大,也没有被纳入到监督的范围,造成了监督方面的空白区,从而给违纪违法行为的出现埋下伏笔。《监察法》的实施,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扩大了监督的范围,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从实际情况看,省直医疗卫生系统在职的公职人员约2万人(包括各单位自主聘用的人员),几乎全都可以纳入到监督的范围之内,比照以往扩大了一倍多。特别是省直医疗卫生系统,拥有着17所医院、疗养院,3所医学类专科学校,以及疾控中心、血液中心、卫生计生监督、医学专业研究所等一批医疗保障型单位,拥有着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名中医”、“泰山学者”等一大批在全国和省内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繁杂,特点突出,人才、项目、资金重点聚集。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明确地界定省直医疗卫生系统监察对象,努力实现对省直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管理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将他们行使管理权力的行为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保证权力在法规的笼子里规范运行,坚决防止和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从而保证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保证正常的医疗健康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这一系统风清气正,为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做出样子、带个好头,积极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要明确监察重点,努力推进监督工作全面落实。把监委工作的基本形式明确为监督调查处置,其中,监督是首要的职责,是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派驻机构的首要工作。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国家出台一系列有关医疗体制机制改革、惠民助民利民政策,医疗卫生系统处于新的转型期。特别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把健康产业作为新兴的重点发展产业、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既为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给医疗健康事业带来了新的特点和挑战。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进一步加强监督,坚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作用。要强化监督意识,立足于防。作为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要切实把监督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要善于唱好监督的“重头戏”,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积极履行好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好“探头”的作用,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积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坚持常拉袖子多提醒,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问题演化成大问题。要努力建立完善监督体系,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在省直医疗卫生系统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特别是针对一些没有纪委的医疗单位,根据《监察法》提供的相应政策规定,完善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体系,努力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防止因监督出现缺失而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要明确监察方式,努力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监察法》在第十一条明确了监察职责,并在第十三条中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能与作用。同时,还明确了12种调查的措施。纪检组作为监委的派驻机构,依据授权开展相应的监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法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的头脑。要进一步熟知《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并自觉地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运用,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行事,做到事事讲规矩、事事守规矩,防止滥用混用权力。要切实明确派驻机构开展监察工作的方式和程序,坚决防止自身违法。开展监察工作是一种法律授权的行为,行使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必须以监委的授权为依据,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特别是涉及调查手段和处置权限的问题,必须严格按规定行使,坚持做到依法办事,防止出现越权行为。对一时拿不准的问题,要多请示、多汇报。要坚决防止凭老经验、老习惯、老套路开展工作,防止偏离《监察法》规定要求另搞一套。要积极针对省直医疗卫生系统的特点开展工作。省直医疗卫生系统单位众多、人员繁杂,业务性质和岗位特点区别较大且比较突出。在依据《监察法》开展工作过程中,还需要针对具体单位和具体专业岗位特点进行,还需要依据《监察法》的主要精神,有针对性地研究出台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以期保证工作的顺利和工作的效益,使监察工作真正在省直医疗卫生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积极促进我省医疗健康事业的长足发展,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 李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