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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丽: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应准确把握六个辩证关系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随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施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和方式方法发生深刻转变,呈现许多新特点、新规律、新标准。因此,做好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工作,应注意把握好六个辩证关系。

  一是政治与法治的关系。纪委和监委都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必须时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带头树立“四个意识”,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从政治高度把握纪检监察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谋划、部署和开展,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聚焦解决“七个有之”,把对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审核处理放到首要位置。同时,新修改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监察法依据宪法制定,属于国家法律范畴。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监察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监察工作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监察机关既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又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职权法定,严格法律标准,强化程序意识,把握纪法边界,接受法律监督,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是专责与协作的关系。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就要求监委既要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又与纪委合署办公,由纪委对党委全面负责,还要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互相制约,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反腐败斗争,形成推进查处重点案件的合力,真正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国家政权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统一起来。在工作中要发挥好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根据监察法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建立健全反腐败协作配合机制,聚合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形成纵横联动、整体协作、高效运行的办案格局。

  三是执纪与执法的关系。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实现了执纪与执法的统一。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就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模式作相应的规范和调整,逐步形成统一受理、集中管理、集体研究、分类处置、跟踪督办的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流程,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相互监督制约的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机制,构筑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体系,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违纪违法案件,纪委、监委提取的证据材料可以相互使用,解决以往纪法脱节,检察院反腐反渎部门需要重复调查取证的问题,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强化了监督制约。下步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制度机制,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是质量与效率的关系。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公正为上”的意识,深挖细查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线索,提高成案能力;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要求衡量案件质量,确保立查的每一起案件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确保立查的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都能“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人民检验的铁案。在保证案件查办质量的同时,还应提高办案效率,无论是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处分决定下达执行,还是留置等措施使用,严格按时限推进,倒排工期,快查快结,避免旷日持久,减少风险隐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是外部与内部监督的关系。新修改的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对本级监委主任有罢免权。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机关应当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受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就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要强化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意识,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打造人民信赖的监察机关。监察法同时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着力建设内设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严防“灯下黑”。

  六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根据监察法对监察工作作出的新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摈弃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创新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思想、新战略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目标、新任务,坚持与时俱进,保持战略定力,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健全制度规范、完善运行机制,全要素试用12种调查措施。同时还应认真继承弘扬原行政监察、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好的工作方式方法,系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在结合上下功夫,在深入上做文章,创造性开展工作,尽快建立起适应监察法要求的体制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监察法在基层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总结典型经验,为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发挥监察法对反腐败工作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济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范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