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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根本遵循。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意义重大。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重要思想和宪法、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学在前、做在前。为推动学习贯彻工作深入开展,本网推出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专题,敬请关注。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本条是关于办理监察事项报告备案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完善过程管控制度,避免出现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这既是对监察人员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监察人员干预案件的处理。对监察人员在线索处置、日常监督、调查、审理和处置等各环节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组织反映。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监察人员违反规定接触有关人员的处理。知情人既包括共同办理该监察事项的其他监察人员,也包括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员。
对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况,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违法干预案件、接触相关人员的监察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