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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根本遵循。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意义重大。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重要思想和宪法、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学在前、做在前。为推动学习贯彻工作深入开展,本网推出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专题,敬请关注。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如何运用通缉措施追捕潜逃的被调查人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抓获在逃被调查人,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对象需具备的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2)该被调查人依法应当留置;(3)该被调查人因逃避调查而下落不明。具体来说,既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留置条件应当依法留置,但下落不明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已经依法留置,但又逃跑的被调查人。
二是通缉的决定和执行机关。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通缉的范围超出所管辖的地区的,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并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三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接到监察机关移送的通缉决定的,应当及时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监察机关自行查获被通缉对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