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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腐拔“伞” 除恶务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情形,在“六大纪律”中分别增写、改写了多项处分规定,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划出了“禁区”。“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就是其中增写的一条重要内容,对于惩治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汪治怀腐败案的成功查处,彰显了党纪国法的威慑力。该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黑涉恶犯罪、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纪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汪治怀案之所以典型,在于其完全吻合了有关部门打击的三类重点: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三是地方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力的问题。针对三类重点,《条例》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有关处分规定,有利于防治黑恶势力蔓延,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嚣张气焰。

  汪治怀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人,本应是人民群众安全的“保护神”,却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充当起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试想如果汪治怀平时能注重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又怎会一步步滑入犯罪的深渊?正因他视党纪国法为无物,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长期与黑恶势力勾肩搭背、称兄道弟,才会渐渐成为王忍成、魏振旺等黑恶势力头目精心挑选的“围猎”对象。而此时的汪治怀对权力行使毫无敬畏之心,甘于被“围猎”、充当“保护伞”,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坏。

  涉黑腐败,是最“黑”最“恶”的腐败之一。除恶务尽,只有彻底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才能从根本上防止黑恶势力卷土重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同时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让《条例》成为广大党员头上的“高压线”。保持高压态势,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依法严惩、打早打小,才能还基层群众以和谐安宁、朗朗乾坤。(楚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