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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纪律】八大党章:完善党的纪律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1-07-20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共八大在北京召开。八大通过的党章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场

  八大党章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反映出新型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清醒,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八大党章还确立了沿用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强化监察机构力量 坚决惩处贪污腐化

  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任书记,刘澜涛、萧华、王从吾、钱瑛、刘锡五任副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强调要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处理各种违法乱纪的言行;监察委员会不应当限于受理案件,而且要积极检查党员遵守党章党纪、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1960年4月,中央监察委员会发出《关于严肃处理违反共产主义道德、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通知,规定对于违反共产主义道德、严重违法乱纪的案件,一经发现,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央部署的中心工作,坚决同违法乱纪、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等腐败行为进行斗争。仅1962年上半年,就处理了各种违反党纪的案件25万件,受到处分的党员5.8万多人。在此期间,各级监委还处理了大量的控诉、申诉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检查处理,严厉惩治了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对于纯洁党的组织、加强党的纪律、密切党群关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