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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作出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
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制度支撑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1-03-10

  3月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等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本次大会将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之后常委会将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打出一套法律的‘组合拳’。”3月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日程安排,3月8日上午,各代表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3月8日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

  此前,3月4日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十项议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作出说明时表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要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据介绍,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将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

  据了解,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将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多位港区代表委员接受采访时表示,坚决支持中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他们认为,完善选举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有利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面对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出现的漏洞和风险,中央从宪制层面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是其权力和责任所在,具有毋庸置疑和不可挑战的权威性。”全国人大代表、香港民建联副主席陈勇说。“要真正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就必须要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相关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为‘一国两制’在香港行稳致远打下了坚实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民建联会务顾问谭耀宗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