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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报制度发挥动态监管妙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7-07-03

  据报道,某单位出台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报制度规定,要求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在发生及变更前后一定时限内即时上报,以便动态监督党员干部的廉洁情况。 

  该“即报制度”既缩短了报告周期,细化了报告内容,还延伸了报告范围,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越织越密,让动态监督“不断档”“不掉链”。 

  请示报告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们党一直以来的一个优良传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检验领导干部党性原则的“试金石”,也是衡量领导干部组织纪律的“铁标尺”。一个党员干部对党忠诚与否,很重要的一个标准是他是否把个人重大事项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报告。 

  不容忽视的是,在广大领导干部对个人事项报告认同度越来越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的同时,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有的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家事”“私事”和“小事”,觉得“没必要报”“可报可不报”“不按时上报”;有的担心自己的财产见不得光,于是故意隐瞒或藏着掖着。 

  盘点十八大以来的一些腐败案例,这方面的教训并不少见。以为是微不足道的“家事”“私事”和“小事”,萌芽之初不以为然,不重视、不老实、不及时上报,待“胆子越练越大,手伸得越来越长”,量变引起质变,终酿成无可挽回的大错。 

  身正不怕影子斜。党员干部心胸坦荡,只要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清廉用权、清正做人、清爽做事,又何尝会惧怕如实上报个人有关事项?又何尝不能理解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背后的良苦用心?一方面,在报告时限上要依规守时,不做“隐君子”。另一方面,在报告内容上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在规定范围内的报告事项“一个都不能少,一项都不能落”,要坚决杜绝“局外人”思想,彻底挤掉报告中掺杂的“杂质“和“水分”。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除了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底线,将“铁标尺”牢记于心以外,相关部门也要加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使出问责“杀手锏”,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让动态监督链条“环环相扣”,充分发挥及时提醒防范的妙用。(孔德柱 中国纪检监察报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