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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出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核查处理办法》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8-01-08

  为依规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近日,新泰市纪委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制定出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核查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共产党员和监察对象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指使、唆使或雇佣他人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以及其他诬告陷害他人,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按照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同时,明确在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过程中,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经过批评、劝阻无效,坚持错误不改的,追究其纪律责任。诬告陷害人在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过程中,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核查处理办法》将有效规范党员干部信访举报行为,为全市信访举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泰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