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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运用审查调查措施中的查询
挖掘关键信息 锁定重要证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0-03-18

  查询,是监察法规定的十五项调查措施之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对查询措施的使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协助查询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查询内容事项主要有开户资料、流水明细、交易凭证、保单信息、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明细等。规范有效的查询获取的证据客观性高、证明力强,在审查调查特别是初核阶段得到大量运用。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对使用查询措施需要注意的地方谈几点体会。

  案例:林某,中共党员,某市国有企业董事长。2015年8月,林某私自决定将企业资金200万元出借给其亲戚孙某。企业会计王某按林、孙二人要求,将200万元汇至孙某个人银行卡,用于相关经营活动。2015年12月,孙某将200万元及约定利息归还企业。2018年8月,市监委对举报反映的林某有关问题线索开展初核。核查组通过银行查询了林某、王某、孙某等人银行流水,研判出与本案有密切关联的商人杜某。经比对杜某、林某银行流水发现,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二人都在香港某商场有POS机刷卡记录,其中杜某一笔奢侈品消费金额达38万余元。核查人员结合大数据分析,判断两人涉嫌不正当经济往来。通过银行查询,纪检监察机关快速掌握了重要证据。

  一、手续要合法、规范。总体要求是“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具体包含内部审批、查询实施两个方面。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不同级别干部的财产信息查询有不同的审批要求,申请报批时要遵守“一事一申请”原则,严格执行相应的分级审批规定。对查询对象的确定必须符合“涉案性”和“必要性”原则,既要应查尽查,又要防止随意扩大,要严守保密纪律。查询实践中,少数人员存在重视外部规范、轻视内部程序的问题。一些基层单位单纯从方便查询考虑,批量印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空白文书,导致启动查询程序较为随意,存根联与外查联信息填写不一致,这些情况应当及时纠正。查询应当“双人双证”,做到人员、证件一致,证件、文书相符。此外,在实践中,存在上下级监委工作人员协同查询、纪检监察系统外借调人员参与查询、异地协作配合查询等做法,有时出现查询人员证件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协助查询机构提出异议,增加了解释成本,影响了执纪执法规范性和严肃性,应予注意。

  二、方式方法要适当。目前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种类繁多,不同机构对协助查询的要求、反馈时效、信息要素和载体形式各异,无统一章法可循。查询实践中应当多加留意积累,做到精准查询,提高效率。在查询方式选择上,主要有自主查询、委托查询,柜台查询、后台查询,线下查询、线上查询等。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根据审查调查所处环节,综合考虑查询目的、是否作为证据使用、时效要求、人手条件等因素确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让“数据多跑路”。对作为证据使用的信息,应当进行线下查询,收集符合书证要求的纸质材料。柜台查询和后台查询都属于线下查询,区别在于提取信息的数据库或权限有所区别。柜台查询效率高,但数据质量普遍不如后台查询。对一些年份较早、对有关信息有特殊要求的查询事项,通过银行数据管理部门后台查询,通常能较好地实现查询目的。如果反馈的信息数据量很大,查询人员在现场查验纸质材料是否符合证据形式要求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协商获取相应的电子版材料。对委托查询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向协助单位出具相关措施文书和《委托调查函》。案例中,在对林某问题线索的初核阶段,核查组通过前期大数据研判,确定了7名查询对象,共梳理出55个开户行信息,涉及19家银行,都采取了规范、高效的方式进行了查询。

  三、分析研判要精准。查询只是手段,分析研判才是关键。要善于构建“点、线、面”的研判思维,从海量数据中挖出“富矿”,推动案件办理。

  “点”,就是要善于捕捉可疑交易等有价值的信息点。在林某一案中,核查人员正是通过耐心细致地梳理比对,发现林某和杜某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有刷卡消费记录,结合其他关联信息,判断出杜某涉嫌行贿,为突破案件找到了方向。需要注意的是,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某笔进出账信息不能简单停留在流水层面,应当进一步从银行机构、银联单位查询提取相应的交易凭证,核实确认相关信息,防止出现差错。实践中,有些人员在查询账户信息和银行流水时,不注意调取与之有往来的对方账户信息及相关对账单、打款凭证等,分析研判时习惯直接在相关流水账中标注对方的姓名、交易数额等提示性信息,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线”,就是要有“串珠成线”的机敏,紧盯疑点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发散思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上述案例中,林某问题线索材料中并未出现杜某的名字,核查人员正是通过对相关资金流水的上下游关联追索、碰撞比对,才让杜某“浮出水面”。

  “面”,则是要有“拼图成画”的系统思维和整体观,在全面梳理被查询人账户资金和交易状况的同时,要关注交易备注、网点代码、摘要信息等内容,捕捉被查询人消费特点、交易习惯、行动轨迹等非财产性信息,结合对通信信息的分析,不断勾勒丰富被查询人的“画像”。(江苏省纪委监委第二审查调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