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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如何强化执纪审查工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7-04-19

  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执纪审查是其重要职能。加强派驻机构执纪审查工作,对于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理顺关系找准定位,为执纪审查奠定扎实基础 

  派驻机构加强纪律审查工作,首先要解决职责定位的问题,重点理顺与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理顺与上级纪委的关系。派驻机构对上级纪委负责,由上级纪委直接领导,业务工作、干部管理、考核评价由上级纪委统一管理。二是理顺与驻在部门的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监督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而不是同级监督。三是理顺与纪检机关业务部门的关系。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派出机构,代表上级纪委行使监督职责,与纪检机关其他业务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要通过理顺三个方面的关系,聚焦主业主责,为加强纪律审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强化监督履职尽责,为执纪审查提供有力支撑 

  监督检查是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增强监督意识。正确处理监督与合作、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既要保持监督检查相对独立性,也要在尊重理解中监督,在沟通协调中监督,在服务参与中监督,紧紧依靠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工作。 

  把握监督重点。将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重点,利用“一岗双责”“签字背书”、述责述廉等多种方式,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并强化责任落实。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创新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与监督对象的利害关系和影响。比如开展跨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部门或党员干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驻在部门采取电子监控、社会评价和聘请行风监督员,通过引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直属单位和资金密集的责任部门进行审计等方式,切实提升监督效果。 

  有案必查严肃执纪,彰显执纪审查威慑力 

  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有责必问、执纪必严。 

  主动适应执纪审查工作形势。一方面要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更多地运用谈心谈话、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等方式方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另一方面,要重点关注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牢固树立“执纪问责是尽职,有案不查是失职”的意识,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碰“高压线”的,坚决严肃查处。 

  准确把握执纪审查工作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种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有两种情况的要重点关注。纠正“四风”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为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 

  严格执行执纪审查工作制度。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发现同级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处置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都应当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杨俊杰 中国纪检监察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