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之窗>队伍建设

莱芜:出台《纪检监察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7-10-14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担当意识,近日,莱芜市纪委制定出台《莱芜市纪检监察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分为总则、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序、附则共5章17条,明确规定违反日常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行职责不力或者违规行使职权等35款应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如:《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干部一旦违反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其中,情节较轻的,采取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受到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根据责任追究形式划分不同的影响期,如受到通报、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莱芜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