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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纪律】十六大党章:丰富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1-12-25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正案)》。十六大党章突出强调“依法治国”和强化法制意识,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场

  总纲中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这标志着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全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培养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自觉,维护党的纪律。

  总纲中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这些新变化表明了党对纪律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显示了党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扫除监督盲区,严肃执行党内纪律的决心。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增添了两处重要内容:一是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在党章中首次明确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所应承担的组织协调任务。二是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明确了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地位,有利于纪律检查机关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党的十六大将十五大以来党在自身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写入党章,拓展了纪检机关的“法定权责”,有利于提高纪律建设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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