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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涛:以贯彻规则为抓手
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自身建设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02-12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提升了法规位阶,完善了法规内容,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

  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健全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派驻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加强自我约束,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规则为抓手,强化政治能力,提升业务素质,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派驻监督工作始终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

  贯彻规则,强化派驻机构自身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规则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是立规之目的;在第三条又明确规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派驻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强化自身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必须始终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原则不动摇,时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贯穿于监督执纪全过程,坚决履行好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

  贯彻规则,强化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把握好监督这个第一职责是基础。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首要职责,是排在第一位的。为突出监督这一基本职责,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细化监督职责,明确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作为“不走的巡视组”,有“驻”的天然优势,更应该充分运用监督权限,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公权力异化、变质、滥用。实践中,要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将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基本原则,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把握“两个维护”等监督重点,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情况专题会议、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等监督制度,有效运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等监督手段,积极补齐监督短板,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贯彻规则,强化派驻机构自身建设,积极推动纪法贯通是关键。为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的一体推进,规则在领导体制一章专门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用坚定有力的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又有效衔接司法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推动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派驻机构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被赋予监察权,这就要求我们高悬明镜,紧握戒尺,在充分掌握党章党规党纪的基础上,锻炼法治思维、提升法律素养。既坚持执纪必严,用铁的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又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底线,实现纪法同向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贯彻规则,强化派驻机构自身建设,主动开展自我监督是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刀刃向内,自觉强化自我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旨在以强化自我监督提升自身建设质量。派驻机构的特殊存在形式,使得其时刻处在驻在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之下,必须一刻不放松地践行“正人先正己”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则要求,着力加强组内干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决执行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等规定。同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赵洪涛 ‖ 责任编辑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