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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忠:学深用好监察法 忠诚担当新使命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我国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一座里程碑,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意义重大深远。作为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准确把握监察法的精髓要义,全面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准确把握政治机关定位,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抓实抓牢。纪委和监委都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纪检监察机关最突出、最鲜明、最根本的特征。要牢牢把握政治定位和政治属性,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方向,贯穿到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必须把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贯通起来,作为基本职责、摆在首要位置。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虽然在内涵、依据、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都是高度一致的,其目的都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注重掌握“树木”与“森林”状况,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担当和政治纪律,见人见事见细节,剖析问题根源,提出具体对策建议,协助党委有针对性地加强政治生态建设。

  积极探索纪法衔接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牢固树立依纪依法理念,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切实把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强化法治意识要更重程序、讲规矩,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切实把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落实落细,不断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按照边工作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的原则,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梳理细化、流程再造。在抓好纪法贯通的同时,加强法法衔接,推动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执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使执纪执法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滨州市监委挂牌后第4天,就采取了留置措施;截至5月底,全市共采取留置措施12人,已移交审查起诉6人,2人已被作出一审判决。

  不断强化自我监督意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监察法中专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表明监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才能让监督执纪问责更有底气、更加硬气、更具权威。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纪律和法律的忠实捍卫者,必须模范遵纪守法,带头严于律己,要在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学习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纪意识,养成法治思维,提升法律素养,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在工作中做到懂法用法守法,让“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融入日常,不断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能力,当好党纪国法“守护者”、政治生态“护林员”。严格遵守监察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强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真正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带头做廉洁自律的标杆,努力锻造一支信念更坚定、政治更过硬、作风更优良、纪律更严明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滨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李元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