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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萍:深学细思笃行
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随着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通过,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派驻纪检组也将被赋予部分监察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驻在部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指导、推动监察工作的法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学好宪法和监察法能为今后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和正确的行动指南,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学深悟透,努力做到“深学”“细思”“笃行”,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

  一是研读原文,系统“深学”。要把学习宪法和监察法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对标中央和省委、省纪委部署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要充分运用理论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党支部学习等形式,结合“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党章党规党纪,逐字逐句学、带着问题学、联系工作学,经常在组内开展学习讨论、实例分析,在学深学透学懂原文上下功夫,加深对宪法监察法的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全面掌握监察法的具体内容,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为运用监察法指导今后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潜心领悟,“细思”文义。权力只有受到制约和监督,才能确保在阳光下运行,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实行国家监察,监察法顺应时势,是一部直面问题、指导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定义和列举,加上第六类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作为兜底条款,真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无禁区、全覆盖”,修补了监督漏洞,达到利剑高悬、警钟长鸣、震慑常在的目的。

  三是联系工作,用心“笃行”。派驻纪检组被赋予监察权后,要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既是执纪机构又是执法机构,既要忠诚履行党章赋予我们的职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要准确把握运用监察法赋予我们的权限和手段,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实现挺纪在前和纪法贯通的有机统一。工作范围扩大了,权限手段增加了,工作任务也变重了,形势任务的变化,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把宪法和监察法学懂弄通,把每一个条目每一个细节搞明白、弄透彻,围绕主责主业进一步找准职责定位,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情况,结合党章党规党纪,准确把握监察程序和纪法边界。要做到尽职不越权、到位不越位,既要进一步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又要树立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发挥好派驻机构的“探头”作用。(省纪委驻省体育局纪检组组长 马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