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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士斌:以贯彻落实监察法为重点
提升履职尽责法治思维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6年党中央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和反腐败形势,开始试点和逐步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到监察法正式出台,真正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构筑起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充分认识监察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执纪执法上来。监察法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效贯通,进一步提高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监察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所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策部署上升到国家层面,真正实现了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完成派驻机构监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化改革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性是监察法的第一属性。作为派驻机构,我们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把“讲政治”作为履行使命的重要原则,在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为派驻机构圆满完成监察体制改革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严防“灯下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增加了,对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监察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是加强人大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机关应当接受询问或者质询。二是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引导和监督监察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三是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派驻纪检组应严以律己,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察法的约束,履行好人民赋予的使命,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抓好自身建设,防止“灯下黑”,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四、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实现知识和实践地有机统一。纪检监察干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结合新修订的党章和宪法,深刻地理解监察法精神,强化法治思维,充分运用好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做到权责统一。严格执行监察法各项规定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学习过程和工作实践中强化法治思维,改善知识结构,用法律知识来武装头脑,用监察法指导工作,提高执纪执法能力。自觉提高程序意识和时限意识。监察法第五章用整整一个章节的篇幅对监察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例如: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要增强证据意识,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所以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从立案开始就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

  派驻纪检组要自觉学习贯彻落实监察法,提升履职尽责的法治思维,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孜孜不倦的精神,学法、讲法、用法,把监察法作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基本遵循,紧贴形势任务,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好“探头”作用,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效能。(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组长 卢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