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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家:肩负新使命履行新职责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一节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用5条法律条文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就监察机关职责和监察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作出规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加强宪法实施的具体化,赋予了监察机构更加广泛的职权和更加丰富的监察手段,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这两部法律的学习研读,进一步加深了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深刻感受到,双重职责、双重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全面系统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好双重职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纪法保障。派驻机构处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前沿,其战斗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必须要把学习宪法和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做到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一、派驻机构要注意把握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的内在统一性

  监察法的颁布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可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双重职责中监督都是作为首要职责,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凸显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也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全覆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虽然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在内涵、依据以及监督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其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化标本兼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二者都是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纪法贯通、权威高效的权力制约体系,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派驻机构更要牢牢把握双重监督职责的内在统一性,认真贯彻党章、宪法、监察法赋予的工作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放在首位,作为基础性、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 派驻干部要注意多维度提升法律素养

  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里程碑,无疑对监察干部履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监察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监察人员依法履职的基本前提。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对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特别是严格规定了留置措施审批程序,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实施程序,以及留置时间折抵刑期等,这些都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体现。目前,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负有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双重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迫切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派驻机构干部切实提升法律素养,既要学会纪言纪语,又要熟悉法言法语,成为既懂纪又懂法的复合型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增强纪法意识,必须认识到自己既要当好党纪的执行者,又要当好法律的执行者;不仅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还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不仅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纪律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要注意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专业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眼光审视腐败,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通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依纪依法履职上做到既要愿干、想干,还要会干、能干。三要注意积累法律知识。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宪法、监察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与履行监察职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下大力补齐法律知识短板,全面提高纪检监察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派驻工作要注意在实践中做好纪法衔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用纪律管全党向用法律管全体的延伸覆盖,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方式方法、履职程序等面临一系列适应和调整。对于省级派驻机构来说,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加快各项工作对接,用好“两把尺子”,做好纪法衔接,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武器,在学以致用上做深做实,确保正确、高效履职。

  一是在夯实理论基础上下功夫,促进纪法衔接。学懂弄通悟透指导理论是实现纪法衔接的基础。一方面要及时把宪法、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及省纪委监委配套规则条例纳入支部“大学习”计划和“三会一课”学习内容,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监察的职责、范围、对象、权限、程序等;对照宪法和监察法,教育和引导驻在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学习党章党纪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特别是注重学习其中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条款,严格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进。要将纪法衔接课题纳入“大调研”计划,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探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适应派驻工作实际的监督方式方法。

  二是在规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深化纪法衔接。根据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新任务新要求,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组内规章制度逐项梳理,及时修订补充;对于监察职能,下一步要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授权,逐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体系。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按照划定标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情况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努力做到情况明、数字清,切实解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区别不同的监督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清单、工作联系等机制,加强党纪国法的有机衔接,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两个责任”,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在突破重点工作上下功夫,强化纪法衔接。监督工作是派驻各项具体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做好纪法衔接,必须在监督执纪重点工作上下大力气,在深度监督和发现问题上取得突破。当前,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履行监督责任,要看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否到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到位;要紧盯具体资金或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财政工作实际,重点关注公共财政支出,民生资金、扶贫资金分配与使用等领域的问题,围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产业扶贫、定点帮扶等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涉黑腐败等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法事件,坚决调查处置,对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个,警醒一片,既当好“啄木鸟”,又当好“护林员”。

  四是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保障纪法衔接。打铁必须自身硬。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监督范围扩大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法守卫者,全力维护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做好纪法衔接各项工作。要深刻领会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的标准强化自我监督、增强履职能力,树牢纪律意识、法律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能做,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执法,不徇私情,勇于担当,树好忠诚、干净、担当的自身良好形象。(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组长张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