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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早军: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监察法 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系具有重大意义。监察法对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掌握的法律武器和看家本领,必须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把握好政治机关定位。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强力正风反腐,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纪委的政治机关定位早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社会上对监委是“干啥的”,还存有不同认识。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党直接领导下行使监察权,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这充分证明,监委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们通过与转隶人员逐一谈心谈话、进行关爱家访、开展集中培训、举办青年沙龙“思想汇”等多项措施,在促进深度融合上持续用力,引导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凝聚共识,为履行好职责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政治保障。

  履行好监督首要职责。有人认为监委是单纯的办案机构,职责就是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只针对“第四种形态”。监察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监委依照法律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目的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上,无论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放在第一位的,是基本职责、首要职责,查办案件只是其职能的一部分。以前,我们习惯于审查调查那种办案的痛快,习惯于针尖对麦芒式的酣畅淋漓,相对而言监督是弱项、是短板。现在,执纪监督部门不仅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且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也得到加强,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是倒逼把更多力量和精力放在监督上。今年以来,我们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部署开展了廉政谈话全覆盖、农村党支部书记廉政大约谈、受处分党员干部关爱回访等工作,出台了重点观察、重点关注等制度,既以“霹雳手段”惩前毖后,又怀“菩萨心肠”治病救人,不仅用党纪管住从“好党员”到“阶下囚”的中间地带,更通过监察法管住从“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广阔领域,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由犯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

  运用好监察法赋予的调查措施。监察法共9章69条,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和根本遵循。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委必要调查措施,权力增加了、措施强化了,但相应的标准更高了、要求更严了。为保证权力得到正确行使,防止被滥用,监察法专门对监察权限、监察程序进行了清晰规范,特别是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留置措施,更是明确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有效解决了过去长期困扰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办案的法治难题,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反腐提供了国家法治保障。但要特别注意,留置是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期间,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积极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开展好理想信念教育,尽最大努力进行教育挽救,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目前,我们正在对一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县级干部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全面试用12项调查措施,总结经验、完善思路,尽快打通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个环节。

  回答好“谁来监督监委”的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不能任性,必须受到监督,监委也不例外。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党对纪委监委的领导就包含着严格的监督,贯穿于监察工作全过程;其次,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在为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职尽责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监察机关正确用权进行了规范和制约;第三,明确人大及常委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制约,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相关规定,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第四,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加强对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督促监察人员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灯下黑”。全国两会结束后,我们主动到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召开座谈会,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和重点工作进行说明,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东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孙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