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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根本遵循。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意义重大。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重要思想和宪法、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学在前、做在前。为推动学习贯彻工作深入开展,本网推出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专题,敬请关注。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条是关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将未认定的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将原财物予以归还,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