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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思维抓好党纪处分条例执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篇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系统思维等科学的思想方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学习贯彻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工作中,一定程度存在执纪较为机械、量纪较为简单、效果有待提升等问题,需要从思维习惯和工作方法上进行剖析破解。

  强化全局观念,着力提升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自觉。系统的联系性表明,整体离不开部分,没有部分就没有整体。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执行《条例》时,要着眼大局定位明责。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要求,重点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纠常态化效果。系统推进流程管理和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刚性约束和质量控制,形成问题必核、流程办理、公平对待、结果可期的常态执纪效果。要着眼体系协同发力。全面深入系统地解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设置,明晰监督发力的内在机理,贯彻执行《条例》时要始终明确“流程图”、受力域和接触点,通过严格执纪发挥党内监督的基础性、组织监督的主导性、内部监督的及时性作用,督促带动同级和下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共同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要着眼规律抓早抓小。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明确办案期限、提升办案效率,提高谈话函询质量,把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落到实处。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对于第二、第三种形态要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强化第四种形态震慑遏制作用,以系统性举措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

  强化整体观念,着力提升执纪审查的工作质量。系统论认为,任何行为都不是偶然的,个体的行为只有放到系统中观察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当前,制约案件质量的关键在于,少数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囿于思维习惯,把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纪律处分看作是简单的线性过程,“按图索骥”式收集材料,缺少系统地分析论证。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要从思想根源上找症结,强化系统思维、整体执纪的观念。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每一个问题线索的背后,都有复杂的系统因素。在确定办案思路时,明确执纪审查工作不是只抓“冰山一角”,不能单纯地围绕线索研判要点展开,而是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系统地开展调查分析,有什么问题就查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就报告什么问题。在初核、调查阶段,要防止先入为主,单纯围绕违纪构成搜集材料、调查论证,要在全面系统地分析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深入了解所涉职能结构、权力运行、岗位职责等各种情况,多维度多方向地搜集材料进行相互印证。在审理阶段和实施处分时,要把个体行为置于系统中考察评判,全面、历史、客观地分析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综合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发现管理漏洞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处置恰当。

  强化协同观念,着力提升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条例》规定了纪律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查办重点,反映了党的建设需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客观规律。贯彻执行《条例》,要在保障推进政治建设上见成效。根据《条例》要求,突出查办重点,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治建设与业务工作、政治纪律与工作纪律、全局工作与局部工作等辩证关系,从政治目的、政治表现、政治作为等方面进行立体评判、严查快办、严肃处理。要在合力推进制度建设上见成效。坚持把执行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互相参照援引,丰富充实《条例》内涵,使党内法规制度与《条例》相互连接,共同形成严密规范的制度体系。要在强化教育功能上见成效。严格把握政治机关的定位,在执纪办案中既要查明事实,又要满怀热情地教育挽救干部,引导被核实人、被调查人对照党章党规反思个人行为,深刻认识错误,主动自觉地改正错误。在调查结论中,加强文书的释纪说理性,对被调查核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决议、政策等具体情况逐一列明,增强纪律处分结论的教育功能,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田耀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