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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热议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烟台市莱山区通过组织干部集中学、运用新媒体自助学、开辟专栏交流学等方式,坚持学深悟透、深研细学,还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展开了热烈讨论。

  “作为管党的利器、治党的法宝,新修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莱山区纪委书记薛萍表示:“我们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执纪者,将发挥学习党规党章的“头雁效应”,坚持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率先把修订的内容学深、学透、学明白,迅速掀起学习、讨论、研究新《条例》的热潮。同时,坚持学以致用,指导好工作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压实到基层一线,递交一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

  看完条例原文,莱山区纪委党风室主任韩子涛说出了他最直观的感受:“新条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系统化,涵盖的范围更广,关注的问题更多,相关要求更明确,特别是增加了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处分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为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依据。”

  莱山区黄海路街道黄海社区党委书记王相泽说:“作为一名老党员,我深深体会到,如今风清气正的环境来之不易,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作为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无从谈起。今后,我也将不断加强学习,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为年轻党员做好表率。同时,将相关要求迅速宣传给社区的党员群众,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群众利益少受损失。”

  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平华认为:“修订纪法衔接条款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如:第28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28、29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党的制度建设史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烟台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