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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纪律】
十三大党章: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党内民主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1-09-1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现场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修正后的党章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使党的建设更加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要求。

  十三大党章共对十二大党章10个条文中的13处进行了修正,其中有关纪律建设的修正有3处,都体现了纪律建设更加重视制度和发扬党内民主。

  通过完善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严明组织纪律。明确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并作为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通过扩大党代会职权提升中央纪委的权威性。增写“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明确规定调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部分成员与调整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部分成员一样,均由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行使,有利于巩固和提升中央纪委的权威性。

  以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称谓变化强化党内民主。与各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一样,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同志也不再称第一书记、第二书记,改称书记、副书记,称谓的变化也体现出党内民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