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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敢闯敢试敢干积极性主动性
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山东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8-09-03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部署要求,日前,山东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以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名义印发全省施行,首次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办法(试行)》规定,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凡是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严守党纪国法、保持清正廉洁的前提下,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应当应容尽容,鼓励广大干部放下包袱、大胆工作,进一步推动形成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首次明确在以下10种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核;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以及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具有以上10种情形之一,同时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以及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及时予以纠错,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应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应当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特殊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应当按照“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应当适用“第四种形态”处理,背离“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存在问题,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不能减责、免责的,不纳入容错范畴,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办法(试行)》指出,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容错申请。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发现具有予以纠错情形的,及时通过向纠错对象送达纠错通知等方式,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建议或者要求,责令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错误处理的,按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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