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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调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0-01-23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中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也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最常见的措施。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既能达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又能促进问题线索的快进快出、快查快处,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围绕监督检查部门如何高效运用谈话函询提升监督效能开展专题调研。

  当前谈话函询工作存在的问题

  认识不深方法简单。调研显示,基层在运用谈话函询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特别是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意义认识不深、站位不高,往往认为谈话、函询就是开展简单的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工作方案不具体、提出问题简单化,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谈话方式简单,没有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谈话只作台账式记录,没有制作谈话笔录。三是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谈话函询前,对被谈话函询对象的相关情况掌握不全,没有制定针对具体相关问题的谈话函询方案,导致谈话函询内容空洞,严肃性、有效性不足,没有起到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应有的警示效果。

  适用对象把握不够精准。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后给予轻处分、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给予澄清的线索;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反映的问题简单、明确,易于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线索。调研发现,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谈话函询过程中存在适用方式、尺度把握不精准的问题。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没有正确认识谈话和函询的不同意义,对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不分,选择方式随意性较大,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还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问题线索研判、分析不精准,对什么问题运用谈话,什么问题应该函询,尺度把握不准。

  工作效果体现不够明显。一是存在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的情况。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后,没有及时进行后续跟踪了解,没有对结果进行核实印证。如,调查发现,当前一些函询回复避重就轻的现象较为突出,回复内容不属实的占相当比例。二是抽查核实难度较大。在采取谈话函询之前,如果没有进行对问题线索的基本调查了解,掌握一定证据和事实,仅仅以问题线索本身来衡量其函询回复的真实性不客观、不明朗,难以查证属实。

  扎实做好谈话函询工作的建议

  提升思想认识。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工作中最常用、最基础、使用最多的监督执纪方式,是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业务工作技能。要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认识,尤其要注重提升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要认识到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组织谈话,是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有严格的流程规范,决不能走过场。要加强线索研判处置工作的业务培训,深化对谈话函询重要性的认识,避免陷入误区。

  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反映问题线索的研判、分析、处置以及谈话函询方案制作、审批程序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切实规范办理流程。要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层实施,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严格谈话函询工作的审批权限。对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提起部门、分级实施的主体及程序要求等进一步规范明确。谈话函询前要及时掌握被谈话函询人的相关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谈话函询方案和提纲,明确谈话主体、内容、程序、地点、时间、笔录制作以及书面说明等有关要求。要规范处置标准,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可采取函询方式处置。

  加强跟踪监督。充分发挥谈话函询综合效应,采取检查、回访和查阅谈话函询对象报告整改情况等方式,加强对谈话函询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对于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律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进一步查清问题的本质,对不忠诚、不老实,虚假回复的,一律从严处理。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看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就谈话函询情况在单位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讨,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口是心非等形式主义整改问题,要进行二次约谈,直至启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

  强化结果运用,提高工作成效。要建立谈话函询工作台账和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制度,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的材料,归入被谈话函询个人廉政档案中,作为考评任用、反馈党风廉政意见的重要依据,供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时查阅使用。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提拔、晋级、使用、考核、评先评优挂钩,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要建立澄清机制,在谈话结束或收到情况说明以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反映不实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及时给予了结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严肃查处诬告行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重庆市黔江区纪委监委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