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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过程中的提问技巧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0-01-22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被调查人应当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实际操作中,调查人员应当正确引导被调查人尽可能客观、全面、有序地把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讲出来,从而形成高质量的讯问笔录。通过提问引导供述是一项专门的语言技术,在引导被调查人供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调查人员提问的主要目的是剔除干扰,让被调查人根据记忆自动呈现过往案件事实,把记忆的信息准确表述出来。因此,在这一环节,调查人员要科学发挥问话的作用,合理提问。具体而言,引导供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发挥问话功能,提升讯问质量。

  辅助表达。从人际交流的过程看,被调查人在表述记忆时可能会出现编码错误,就是大脑中有记忆但不知如何用恰当的语言词汇进行编码和表达。此时,调查人员可以提供帮助,辅助被调查人把要表达的意思准确说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被调查人所表达的意思,把一个问题分解成几个小问题,也可以辅助性地提供选择词汇,供被调查人选择。在引导供述时,把概括的问题分解成细化的问题,有助于呈现犯罪过程的相关细节;设计选择性的提问,可以为被调查人提供词汇和表达方式,对被调查人的表述具有启发和辅助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辅助表达时,一定要避免指供和诱供。调查人员在提问的时候需要注意所提出问题的答话域,尽可能提开放性问题,避免封闭性问题。在分解提问时,要注意问题的前后衔接。一般要按照“漏斗式”的提问策略,先提开放性的问题,再根据被调查人的回答就细节问题进一步提问,从开放到封闭。即便是在就细节问题进行提问时,也要尽量避免绝对封闭的问题。在提供辅助选项时,问话也应当提供尽可能多的选项,让被调查人进行比对,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衔接过渡。在被调查人供述多个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调查人员需要根据话题的转换通过提问进行过渡和衔接。这种过渡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

  一是在被调查人供述两个犯罪事实之间。当被调查人供述一个具体的犯罪事实时,调查人员应当引导他把一个具体的事实说清楚、说完整。因此在一个供述过程中,调查人员尽量不要转换话题,在一个供述完成需要转换到另一个犯罪事实的陈述时,再进行过渡。如被调查人讲完一个受贿的事实后,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说:“这次收钱的事情你已经说明白了,是否还存在其他收钱的情况?”不同事实之间的过渡需要服务于整个话题的管理。调查人员要在保证被调查人讲全面的基础上,把多个犯罪事实讲得更有条理。

  二是在一个供述的不同环节之间。在被调查人供述具体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行为或者供述的连贯性出现问题,如前后行为之间、行为与结果之间、行为与背景因素之间等,调查人员往往需要进行衔接和过渡。这时的问话通常是结合具体语境提出,如“然后呢”“接下来是什么样的”“收到钱后,你放在哪里了”“钱是怎么花出去的”等。这类过渡主要是让被调查人把事实的各个要素讲完整。调查人员需要边听边审视供述的完整性,及时发现遗漏的环节和要素并补充提问。

  在提出衔接和过渡性提问时,调查人员需要注意如下问题:第一,过渡的自然性。衔接和过渡的目的在于让被调查人的供述能有序、平稳地进行,因此在提出过渡性问题时,需要尽量自然,切合当时的语境和正在讨论的话题,让整个过程水到渠成,不要生硬。第二,注意前后衔接的线索。过渡性提问是在两个子话题之间转换,要让过渡平顺自然,可以借助前后两个子话题之间内在衔接的线索。这种线索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借助任何一个相同或者相似的因素即可。如涉及同一个人、事、物或者时间、空间的某些联系等。

  克服干扰。在被调查人供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时常会碰到一些干扰,这些干扰既有心理因素,也有环境因素。心理干扰主要是突然产生的供述心理障碍,如被调查人在讲述某个犯罪情节时,突然联想到“这个事情将来法官会怎么判”“犯罪事实公开以后媒体会怎么报道”,这样的问题会让被调查人自然联想到供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后果的担心正是被调查人供述的心理障碍。环境干扰主要是被调查人供述过程中有突发事件的干扰,如突然有人进入而转移被调查人的注意力、周围突然出现较大噪音干扰讯问等情形。

  对于心理因素的干扰,调查人员要及时介入,根据不同因素予以化解。对于被调查人没有根据的担心,调查人员可以帮助其纠正认识。对于被调查人有根据的担心,如担心供述后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等,一方面,调查人员可以告知被调查人,虽然法律规定是确定的,犯罪事实也不能改变,但有法定、酌定情节可以影响量刑,如立功、认罪悔罪的态度、减少犯罪损失等,进而引导被调查人真诚悔罪,争取从宽处罚。另一方面,调查人员可以告知认罪认罚有关政策,列举近期判处的通过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打消被调查人的担心。

  对于环境干扰,调查人员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持续的干扰,就要想办法去除干扰源,让被调查人尽快把注意力转到案件事实的供述上。如果是偶发性干扰,调查人员可以用一个新问题把被调查人的注意力拉回来。

  鼓励和肯定。被调查人供述以往的犯罪事实需要克服诸多心理障碍,也需要一些勇气。在供述的过程中,被调查人时常会出现反复或者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需要及时予以鼓励和适当的肯定,以便让被调查人有勇气继续供述下去。

  鼓励和肯定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表达:一是直接通过语言表达,如“你这样表现出了真诚的悔罪态度,将来对你是有利的”“敢于面对自己的错误也是一种勇气”等;二是通过缓和的语气、平稳的语调,传递对被调查人的认同感;三是通过动作、神态,如点头、鼓励的眼神等。

  唤醒记忆。在引导供述环节,调查人员的问话还具有唤醒记忆的作用。被调查人供述犯罪事实时,常常会发生记不清某些细节,尤其是遗忘人的名字、具体的数额和时间等现象。对于因遗忘而记忆模糊的,调查人员要想办法就能够唤醒记忆的线索进行提问。如果采用重大事件联想法,就需要让被调查人回忆事发当时发生的重大事件;如果采用情景联想法,就需要被调查人回忆当时的情景,甚至在讯问中再现某些情景因素和信息。

  (作者上官春光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