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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高问责处理的精准度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9-18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必须把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贯穿问责处理的始终,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是谁的责任就严肃追究谁,是什么样的错误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处理到什么程度就处理到什么程度,把该打的板子都打准,才能让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心服口服,从而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首先,要对失职失责行为准确定性。准确定性是精准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问责条例和相关党内法规为依据,对失职失责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同一性认定。要坚持辩证思维,综合把握事实证据情况,主客观条件、处理效果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对同一类问题进行“一刀切”式的认定。比如,甘肃省祁连山地区长期以来存在局部生态被破坏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但时任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市县领导不作为、不担当、不碰硬,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没有真正抓好落实。这个问题就不能仅仅从业务工作层面来定性,必须上升到政治建设的高度来问责。

  第二,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问责处理过程中,要准确区分失职失责行为的性质程度,结合问责对象的动机态度、一贯表现、挽回损失等情况,明确政策界限,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过失行为,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措施予以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运用第二、三种形态,视情给予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失职失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

  第三,要适用好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情形。条例新增加了关于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的情形规定,充分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是否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情形,主要因素是失职失责党员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对于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承担责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反之,如果认错悔错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调查,甚至阻扰问责工作,以及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处理。

  第四,要完善问责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一是建立问责会商机制。按照条例第三条“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建立分工协作、集体把关的问责会商机制,对问责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量。二是建立提级审核机制。对涉及生态环保、扫黑除恶、扶贫等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问题,以及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问责案件处理,报送上一级纪委进行综合审核把关。三是建立问责案件抽查核查机制。有针对性地调阅问责案卷,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重点看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责不精准等问题。四是建立问责不当纠错倒查机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问责处理畸轻畸重的,及时纠正。对滥用问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王增昂 作者系山西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