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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谈话函询质量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6-13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加大对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提高函询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运用谈话函询充分发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效果开展调研。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同主体把握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不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谈话函询属于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之一,但在适用情形方面并未对谈话与函询作进一步区分,没有设定统一明确的标准。调研了解到,不少基层同志表示,谈话函询怎么做、做什么,实践中不好具体把握,不同主体把握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不一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对一件公车私用的问题线索处理,有的监督执纪人员认为性质较轻,应该把时间精力放在更为重要的审查调查上,仅仅针对问题本身“一函了之”,只要有态度有认错就简单了结;有的监督执纪人员则通过调取当时驾驶员派车单、公车运行的轨迹等证据,据实按程序分步骤进行处置。很明显,不同的做法对被反映人产生的震慑效果不同,线索处置的结果也不同。

  谈话函询回访调查和抽查力度不够。调查发现,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件过程中,由于上级没有相关处置的明确要求,再加上人手不够,谈话函询的回访调查和抽查力度明显不够。往往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了结后,没有进一步对问题线索进行抽查,对回复的内容掌握不准,最终导致“一谈了之、一函了之”,使谈话函询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

  谈话函询的工作流程、文书样式等不够统一规范。调研显示,相比函询,谈话程序较为繁琐,基层运用比例不高。有的基层纪委反映,目前规定的谈话程序比较复杂,既要拟订谈话方案和谈话预案,还要经过多次报批,还必须准备好相对独立的谈话间,但谈话时间一般不会很长,同时谈话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基层纪委实际操作中运用函询这种处置方式比较多。此外,有基层同志反映,由于目前对谈话函询的审批及通知程序、谈话内容、谈话记录要求、谈话函询回复分类处置等没有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些基层单位所用的谈话函询反馈文书大多是自行设定印制,缺乏统一规范。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谈话函询的认知存在偏差。调研显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谈话函询目前有两个方面的认知倾向。一方面,有的被谈话函询对象思想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现象,对个人情况只作粗放式笼统回答。另一方面,有的被函询对象在函询后,心理负担较重、无法安心工作。另外,有的单位负责人针对轻微问题线索拉不下脸,对被谈话函询对象不询问、不要求,签字背书流于形式,导致谈话函询权威大打折扣,没有形成应有的震慑力。

  进一步规范做好谈话函询的建议

  明确边界,规范适用情形。从实践效果看,谈话相比函询而言,对党员干部的触动更深、震慑更强。对此,应当对谈话函询的适用边界按轻重缓急、社会关注度、中心工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原则性界定,适当简化谈话程序,逐步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运用比例。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以外,一般采取函询方式要求作出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形式进行深度了解。

  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分析研判。制定完善谈话函询处置办法,进一步对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梳理,使制度程序严密规范,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以便基层纪委在实施谈话函询过程中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易于操作。执纪监督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处理好“树木与森林”关系,建立政治生态数据库,为选人用人、专项整治、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和参考。

  加强互联互通,强化结果运用。由市纪委监委定期召集各执纪监督室通报所联系地区和部门谈话函询情况,便于及时全面掌握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全貌,打破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森林”情况出现。建立回访调查抽查核实工作机制,每年应按一定比例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进行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二次约谈”。在整改中,如果被谈话函询后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应当在通报中体现;如果被谈话函询后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和审理报告中体现,以此彰显谈话函询的严肃性。

  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要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加强对谈话函询工作的宣传,尤其是执纪监督一线人员要解释透彻、说明清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的谈话函询决定,诚实向组织作出说明。通过宣传教育,促使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转变观念,使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真正达到“红脸出汗”的功效。

  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监督作为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体现在日常,抓在经常。谈话函询作为行使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一线监督执纪人员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当前,要着力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政策法规的系统化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执纪监督人员的谈话技能等的实务培训。同时,通过实战办案、以案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谈话函询、分析处理问题线索的能力,以提高谈话函询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