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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纪委监委注重将函询和谈话相结合,加大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
用好函询这剂“良药”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6-05

  ●为强化函询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广东省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加大对于存疑的函询回复件抽查核实力度,坚决杜绝走过场;

  ●针对函询回复中存在的遮遮掩掩等情形,以及回复中承认、但情节较轻的情形,在必要时采取“函询+谈话”的方法。

  “我确实收过他人赠送的烟酒,这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现在向各位同志检讨,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说话者是广东省一名省管干部,面对省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发出的函询通知书,他很快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承认了违纪事实,并按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既教育了其本人,又警示了班子其他成员。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要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加大对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提高函询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广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反映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函询,省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勇于探索,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综合考量、慎重处置,用好函询这剂“良药”,切实让监督“带电”“长牙”。以省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为例,2018年至今,该室处置问题线索485件,其中提出函询处置意见的有147件,60多名被函询的现职省管干部在各自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有的还作出深刻检讨,取得了良好效果。

  加大抽查核实力度

  ——让党员干部感到函询的严肃性

  “对函询,抵触者有之,想蒙混过关者有之。”广东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的一名同志这样概括了函询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函询考验着党员对组织的忠诚和对纪律的敬畏,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对函询存在认识偏差。有的认为被函询相当于自己的政治生命亮了“红灯”,不光彩;有的认为函询是组织在小题大做,主观上存在抵触情绪;还有的认为函询只是“走过场”,不重视,心存侥幸。

  有一名被函询的省管干部接到函询通知书后,直接在上面写了三个大大的字——“我没有”,占了半页纸。抵触情绪跃然纸上。但同样是被函询问及女儿的相关情况,另一位领导干部则详细写清楚了女儿的相关情况,还特地将女儿从外地叫回,让她也亲笔写了相关情况并作了保证,唯恐有所疏漏失去组织的信任。

  针对这种情况,广东省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践行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函询不是一函了之,必须要让党员干部感到函询是严肃的。“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组织给的一次很好的如实说明机会,能够防止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咬”住问题不放,监督检查室同志的态度坚决且明确。“对态度不好的,没有认真回复的,没有按规定写的,我们会让其重写,直至合格。借此向函询对象传递一种信号——函询是严肃认真的。”广东省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五室曾针对信访反映省属某高校一名领导干部在民办高校兼职领取高薪和补贴等方面的问题,对该高校领导干部进行了函询。这名领导干部在函询回复时,对是否领取高薪的问题避而不谈。五室研判后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对该领导干部再次函询。在第二次函询回复中,这名领导干部才详细说明了其在民办高校任院长以来每年领取的薪酬额度。

  为强化函询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广东省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加大对于存疑的函询回复件抽查核实力度,坚决杜绝走过场。2018年以来,一室对存疑的4个函询回复件进行抽查核实。后经过初核,其中3名函询对象被立案审查。通过抽查核实,真正做到把函询工作严肃性树立起来。

  这不是函询工作的终点。为做好函询“后半篇文章”,对于本人说明被采信、函询问题予以了结的函询对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其发函,要求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情况说明。同时,为压实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对于函询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函询对象,经报批后,发函请当地党委(党组)一把手对其进行提醒谈话。2018年以来,一室除要求60多名现职省管干部在各自民主生活会上作深刻说明外,还要求5名一把手对5名函询对象进行了严肃的提醒谈话,真正起到了“红脸出汗”的效果。

  “函询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函询工作是我们党管好党内‘大多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它体现的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同时也是党组织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广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这是贯穿函询工作的信条和法则。

  将谈话和函询相结合

  ——切实提高函询实效

  如何提高函询的质量,真正让函询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为提高函询的精准性,对一些光靠看信无法作出精准研判的问题,广东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在函询前,都会认真了解相关情况。

  如某问题线索反映某市市长因出国问题被调整岗位,并有房产较多、公款吃喝等问题,经分析研判,该同志是否出国、组织有没有找他谈过话等问题都比较容易核实清楚。于是,某监督检查室通过电话沟通、调阅材料等方式对上述3个问题进行初步了解,掌握到一些实际情况后再作函询。

  “着力做好前期了解情况这一环节,是我们的基本工作要求。这样能大大提高函询回复审核工作的精准性。”像这种对相关问题作一定了解后再进行函询的案例,在广东还有很多。

  为增强函询实效,在审核函询回复时,针对函询回复中存在的遮遮掩掩、说不清楚等情形,以及函询回复承认、但情节较轻的情形,广东省纪委监委在必要时还采取“函询+谈话”的方法。

  如问题线索反映某领导干部经常大吃大喝、公车私用、套取公款送礼等六个问题,函询时他均予以否认,并对“大吃大喝”“公车私用”两个问题回答得比较笼统。经研判分析,某监督检查室认为其没有完全排除疑点,而举报信件中提到的人和事有一定可信度。经请示委领导同意后,该室主要负责同志对该领导干部进行了提醒谈话。最终,他不但承认了上述两个问题,还主动讲清了另外一个问题,并认识到了函询的严肃性和问题的严重性,作出深刻检讨。

  函询不能“一函了之”。“像这类函询后再进行谈话提醒的例子,我室去年开展了近十例。”第一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函询回复遮遮掩掩的,或承认问题但情节较轻的,要通过加以谈话提醒,真正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

  然而,对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说明函询问题的,必要时函询后转为初核。

  如某市领导干部,原本函询反映他的一般性问题,但是他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经初步了解发现,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是真实的,于是该室提出了初核的处置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同意,后来不但查清了函询中提到的问题,还发现了该领导干部的其他重大问题线索。

  “灵活运用函询,不能凭空产生,而要靠各监督检查部门不断实践、不断摸索。”广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以来,经一室函询的,就有15名省管干部承认函询内容属实或部分属实,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做深做细函询文章

  ——从“心里没底”到严实深细

  “第一次函询的时候我很犹豫,不知道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函询,直到领导批示同意下来,我才定了心。”尽管从事监督执纪工作近十年,但回忆起刚刚开展函询工作的情景,广东省纪委监委一名干部坦言“心里没底”,这也反映出不少人刚接触函询工作时的心态。

  什么情况下应该函询?中央纪委2014年下发了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但如果简单套用其中“难以查证核实的”要求,仍不能做到精准熟练运用。

  为规范开展谈话函询工作,广东省纪委监委制定了《广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规程》,具体规定了开展谈话函询的报批、程序、时限、处理方式等,确保谈话函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该省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还积极探索实践、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精准发现问题,更好开展监督。去年以来,第六监督检查室对110件线索提出函询处置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问题线索千差万别,内容也形形色色,什么情况下应该函询,很难从正面的角度进行归纳。”一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此,一室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对照中央纪委列明的条件,把握分寸、举一反三,摸索出一些经验。

  “实践中,我们不断探索,初步总结出一些经验做法。”一室有关负责人说,对反映问题看似符合函询的条件,但问题不具体、指向对象不明确的,不适宜函询;有的反映问题看似符合函询的条件,但经过认真了解相关情况后,综合考虑特殊原因和社会效果,不适宜函询,等等。

  比如,某问题线索反映已退休多年的某县委书记利用职权帮助、关照林某某承包工程问题,但没有提及具体的工程项目名称,所谓的“帮助”“关照”也都很含糊,很显然属于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作函询应该比较合适。但了解到该同志已年满78岁,对他进行函询,达不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同时又考虑到推动落实当地党委主体责任要求,因此,一室决定发函请该市市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通过综合运用多种了解研判方式,能较为准确地筛选出应当函询的问题线索。2018年以来,我们提出的147件函询处置意见基本都得到了委领导的同意,只有4件被委领导改为谈话提醒。”一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报记者 罗有远 通讯员 丁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