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之窗>理论研讨

浅议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8-12-05

  现代汉语词典中,纪律是指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等组织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本文研究的纪律仅指党纪,依据是党纪处分条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本文研究的法主要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纪法贯通指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贯通,法法衔接指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衔接。笔者认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包括纪律、法律的规定和执行两个环节;在规定层面,又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而执行,主要是指相关主体通过履行法定程序对实体内容实现的过程。

  实体性内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体性内容主要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义务性规定中相关主体“应为”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党组织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或被判处刑罚的党员,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其中,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党组织发现党员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和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已丧失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对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判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应当开除公职;如果本人有悔过表现,尚符合继续担任公职条件,或者具有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可以保留其公职,视情况给予其相应的处分。监察机关依法对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其中,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依法给予撤职等政务处分。对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开除公职。行政机关对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公务员,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实践中,如果给予党员政务轻处分,可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党员受到政务重处分,应根据其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原则上要开除党籍。

  程序性内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程序性内容主要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义务性规定中相关主体“如何为”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及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移送、通报机制。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或犯罪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实践中,也可以交由其他机关立案侦查,但要及时沟通,分别移送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统一审查提起公诉。其中,关于涉嫌犯罪的认定,应以《刑法》为依据;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受到刑罚处罚、政务处分的党员作出党纪处理,必须收集主要证据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对党员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纪检机关。实践中,监察机关有权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就涉嫌职务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情形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职务违法行为。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工作协同内容。工作协同是以实践为视角,在执行工作中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内容的过程,表现为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同办案。实践中,上述各类主体查办案件过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保持密切配合的工作协作关系。

  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配套制定的规范程序开展协作配合,协作工作包括彼此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协助对方履行程序手续对接、数据信息支持、调查措施配合等多方面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文件规定,上述主体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根据规定应当通报、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关负责向同级机关通报、移送;移送的书面材料包括:线索移送函、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证据材料或复印件、涉案款物清单等。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和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事项还包括协助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查询户籍、车辆等各类信息,采取技侦措施,开展笔迹等痕检、文检工作,协助查缉相关涉案人员等。

  (石建华 作者系北京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