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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三组关系 提高审理工作质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8-10-10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重要职责,并成为与司法机关有序对接的“出口”,面临着新挑战、新困惑。笔者认为,案件审理部门应当重点协调好三个关系,找准职责定位,精准把握尺度,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协调好讲政治和讲证据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讲政治必须摆在第一位。讲政治的基础就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政治生态。这就要求案件审理人员自觉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从政治角度认识、思考和把握各类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准确甄别、重点审核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通过严明政治纪律这个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讲证据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和底线。任何一起案件审理都需要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才能让案件审理人员作出公正的审理结果。讲证据要求案件审理部门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理念,对标刑事审判标准,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鉴别采信、适用法律条规等审理业务能力,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加细致的标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一步审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讲政治和讲证据两者是辩证统一的。片面从政治影响和政治效果考虑,不顾事实与证据,甚至以讲政治为借口随意减轻或加重处理,是偷换了讲政治的概念。片面从事实与证据考虑,忽略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和其所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容易造成“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成为机械的执行者。

  协调好讲政治与讲证据的关系,要把政治要求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在审核处理违纪案件中,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突出案件审理的政治性;在审理谈话中,针对性地阐明错误产生的原因、根源及整改方向,将审理谈话转化为有深度的政治谈话;在做好审理“后半篇文章”工作中,跟踪落实决定执行,剖析问题,开“药方”建章立制,跟踪掌握被处分人员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结合跟踪教育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协调好执纪与执法的关系。案件审理工作肩负着审理违纪与审理违法两项职责。这要求审理部门不仅要熟悉党规党纪,还要掌握法律法规,既把握违纪违法案件的共性,也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准确使用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精准适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

  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并不是孤立、分裂、对立排斥的,而是联系的、渐进的、贯通的。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因此,案件审理工作首先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案件审理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案件审理部门首先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在实践“四种形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做出党纪处分;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紧密对接,对于疑难复杂、存在分歧的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

  其次,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纪与执法都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实现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因此,二者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和要求始终是一致的。案件审理部门要善用纪法思维去分析、研究、判断,把好关口,主动对标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事法律原则和理念,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

  协调好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作为负责与司法机关有序对接的统一“出口”,案件审理部门需主动做好协作配合工作。在外部,与检察机关等部门加强案件会商,将公诉、审判、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业务骨干纳入审理咨询人才库,对疑难复杂案件和特定领域需要专门认定的案件,邀请有关业务骨干座谈“会诊”。在内部,引导审查调查部门,强化证据意识,就性质认定、处分档次、条规适用等问题进行磋商,面对争议分歧时重证据、辨事实、查依据,共同加强研究;把握好“提前介入”的条件和时机,及时理清思路,向审查调查部门提出定性、补证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同时,案件审理部门肩负监督制约职能,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特别注意把握三种情形:对证据到位,但纪检监察室尚未作为问题认定的,及时提出并在审理报告中予以认定;对提前介入阶段发现的,但纪检监察室未进行深入核查的,及时提出补证建议;对纪检监察室要求认定但证据不足的,坚决要求补充证据,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确保供、证、物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敢于对各种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问题和行为说“不”,善于发现案件质量潜在隐患,引导审查调查部门围绕构成要件收集和构建证据体系,尤其是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范全面收集和固定客观性证据的方向和要求,从源头上提高证据质量,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杨尚庞单位:福建省长泰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