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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明确适用诫勉谈话具体情形
推动诫勉谈话规范开展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05-21

  为深入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诫勉谈话的提醒、教育、惩戒作用,近日,济南市历下区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对诫勉谈话进一步梳理和规范,推动诫勉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职尽责不到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方面存在问题等10类适用诫勉谈话的具体情形,规定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在审批后一周内进行,谈话人不少于两人。

  《暂行办法》要求,谈话对象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并在诫勉谈话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检查,需要继续整改的,一个月内书面报送整改情况。对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由组织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在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暂行办法》紧贴我们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所规定的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程序具体、文书模板清晰,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该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魏静说。(济南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