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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运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
2018年处置1148人次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01-14

  “我虚心接受组织的批评,通过这件事,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思想认识方面还不到位,工作中还有执行上级要求不严、不细的地方,今后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多学政策,严把财务关,确保不再犯类似错误。”2018年12月3日,邹平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李海亮正在对市文物管理所所长张某进行诫勉谈话。

  原来,今年10月,邹平市纪委监委接到第三巡察组反馈问题线索,反映在巡察市文管所时,发现该单位涉嫌重复报销费用问题。接到线索后,第一纪检监察室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发现,该单位2013年支出职工宿舍楼更换安装水电一卡通发票事由被涂改。通过调取资料、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到,时任文管所报账员张某在自查账目时发现当时账目不规范,没有附账目明细,便私自涂改了发票事由,并补开费用明细。最终,鉴于以上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决定对张某进行诫勉谈话,因此,就有了开始那一幕。

  2018年,邹平市纪委监委本着“无病先防、有病快治、重病严治”的原则,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加强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对巡察、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身上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坚持小过即问,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通过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全面查找“病因”,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从而唤醒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筑牢违纪违法“第一道防线”。为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2018年8月开始,该市建立《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情况台账》,每月对各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第一种形态”工作不重视、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2018年,市纪委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置1480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置1148人次,占处置总人数的77.6%。其中,开展提醒谈话139起,诫勉谈话129起,通报117起,批评教育107起,书面检查97起。

  “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看似严管,实则厚爱。只有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才能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邹平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张汝生说。(滨州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冠中)